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
可申請生活津貼
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該機構評估適訓且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給付標準及期間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於受訓期間,勞保局將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按月於期末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6個月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應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30日為1個月核算發放;其訓練期間未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中途離、退訓者,訓練單位應通知勞保局,停止發放津貼:
- 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 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放1個月。
- 申請人因同一非自願離職之保險事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一次或多次職業訓練,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發給6個月為限。
有扶養眷屬者,可加給津貼
申請人於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等眷屬者,每1人可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津貼,最多可申報2名加給至20%。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能與失業給付同時請領,於受訓期間另有工作,也不能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此外,領滿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者,並無就業保險年資重新起算問題喔!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補助金額及限制
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金額是多少?
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有哪些限制?
- 就保非自願離職者: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補助6個月。
- 特定對象失業者:每月按基本工資之60%發給,2年內最長補助6個月;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12個月。
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有哪些限制?
- 同時具就保非自願離職身分之特定對象,應優先以就保非自願離職身分請領就保法職訓生活津貼。
-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軍人之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不得領取,但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不在此限。
- 2年內合併領取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 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如果要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檢視您是否有下列資格。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者:是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訓,並持該單位開立之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報到時向訓練單位提出申請。
- 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直接向培訓單位提出申請。
- 所參加的訓練課程需要符合「全日制」的訓練課程規定。
「全日制」的訓練課程規定:-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 每月總訓練時數達100小時以上
如果您具有以下的身分別,參加本署暨所屬各分署自辦、委辦或補助的失業者職業訓練期間,除了上面說的全額補助訓練費用,還可以在參訓期間申請職訓生活津貼補助喔!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對象補助對象: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
-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各款特定對象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之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
-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 性侵害被害人(依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 高齡者(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指逾65歲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且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3條、第18條至第21條及第26條規定。
- 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指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第4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或第55條規定領有失能給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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