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口高齡化,長期照顧需求持續攀升,為鼓勵中高齡者及失業者投入照顧服務產業,勞動部推動「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措施」,不僅為求職者提供實質的誘因與穩定就業機會,也協助紓解照服業長期缺工的壓力。
「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措施」的內容與申請方式
「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措施」可申請對象為「失業滿30日以上」或「非自願離職」者,只要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受僱於照顧服務業、連續就業達30日以上,即可提出申請。依在職月份核發每月5,000至7,000元獎勵金,最長可領取18個月、最高達10萬8,000 元。
相關資訊可至北分署官網(https://reurl.cc/x3jmxz)查詢,或洽轄區各就業中心,由專人提供諮詢與協助。
©目的-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轄區長期照顧人力供需,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特訂定本計畫。©服務對象-年滿16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但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計畫規定之資格者。
©補助申請期間-詳如計畫(請於辦訓所在地方政府規定期限內,向該地方政府遞件申請)
© 計畫內容-
一、本計畫由地方政府公告執行及辦理訓練單位查核、經費請款、申訴案件處理及訓後就業成效統計等事宜。
二、本訓練專班費用於報名時需全額收費,學員經訓練考評成績合格並取得結業證書者,由政府補助訓練費用。
©審查方式:地方政府受理計畫申請後,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計畫審查、核定、管控、督導、查核、經費核撥及結銷等相關事宜
©補助項目與標準-
一、補助對象:失業勞工、待業及在職勞工。
二、補助標準:訓練費用特定身分全額補助;一般身分則補助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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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2.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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