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銀行、跨境匯款、京速PAY💲https://kingspay.com.tw/about/✦ https://kingspay.com.tw/start-from-here/


生育津貼 

臺灣正面臨少子女化及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的雙重挑戰,政府近年來對於友善家庭政策已投注入許多關注與努力,致力協助父母調和工作與家庭生活。育兒津貼政策分階段逐步推行,其給付水準除考量兒童之生活、照顧及醫療三大需求之支出水準外,並視社會環境及國家財務狀況逐步調整。

各縣市生育補助與津貼,依各地方政府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臺北市-「助妳好孕」專案
※ 桃園市婦女生育津貼
※ 新竹縣政府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計畫

幼兒聽力篩檢 

國民健康署於99年起優先提供低收入戶「新生兒聽力篩檢」之費用補助;為造福更多小朋友,國民健康署特別於101年擴大辦理新生兒聽力篩檢補助服務方案,補助101年3月15日起出生3個月內之所有設籍本國新生兒。

實施對象:
101年3月15日起出生3個月內之所有設籍本國之新生兒。

 實施內容:
每案補助700元,每人限一次。
 各區域新生聽力篩檢服務中心電話:
  北區-台北馬偕醫院 (02)25433535#2208
  中區-彰化基督教醫院 (04)7238595#1027 or 0919-748-762
  南區-成大附設醫院 (06)2353535#2945
  東區-花蓮慈濟醫院 (03)8561825#3356

生育保健預防保健服務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辦理預防保健服務,補助民眾進行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的部分費用。民眾接受下列由政府補助之預防保健服務時,均需攜帶健保IC卡並由院所讀卡,但不會扣減健保IC卡之就醫次數,也不需繳交部分負擔,兒童及孕婦就檢時,請攜帶兒童健康手冊及孕婦健康手冊,另如健保IC卡無照片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供院所核對。預防保健服務目前包含以下八大項目:
(1) 孕婦產前檢查
(2)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
(3) 兒童牙齒塗氟
(4) 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
(5) 婦女乳房攝影檢查
(6) 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7) 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
(8) 口腔黏膜檢查

兒少醫療補助 

為保障兒童及少年就醫權益,於92年起開辦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健保費補助,續配合兒少福利法第20條修正,於98年將中低收入家庭健保費補助對象擴及18歲以下,提供兒童少年更全面的醫療權益保障。

實施對象:
 
(1) 三歲以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兒童。
 (2) 中低收入家庭兒童或少年。

 實施內容:
 (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 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

為配合100年2月通過的社會救助法部分修正案,包括調高貧窮線,並增訂「中低收入戶」定義等。自100年7月1日起,民眾只要申請中低收入戶的經濟弱勢家庭,除了可獲得相關補助外,若家中有兒童或少年,民眾則不需要再次提出申請,將直接可以獲得全額健保費自付額的補助,免除民眾因為不同福利項目而來回奔波申請的麻煩。

中低收入戶健保補助 

中央健保署配合修正完成的社會救助法,將自100年7月1日起擴大補助中低收入戶1/2自付健保費,健保署將採不重複補助原則。
 

實施對象:
 
新申請個案的條件如下
 (1) 申請人的健保投保金額未達25,200元。
 (2) 申請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率未超過6%者。
 (3) 申請人全家人口全年利息收入未達6千元。 
 (4) 申請人全家人口全年利息和公司股東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分配之盈餘,合計 未達1.2萬元。
 (5) 申請人全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未達戶籍所在地區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
   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

線上申請免費試讀課程

國民保險生育給付 

國民年金法修正增列生育給付項目,並將在100年7月1日公布生效。只要是在國保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含死產)的女性被保險人,就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實施對象:
  國民年金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的女性被保險人。
 

◆ 實施內容:
按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目前為18,282元)一次發給1個月生育給付,依比例增給。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 

為保障女性勞工因生產不能工作期間之經濟生活,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於參加保險滿280日分娩或滿181日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實施對象:
 勞工保險加保期間生產或早產的女性被保險人。 

◆ 實施內容:
生產或早產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60日生育給付。 

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了照護全體母嬰健康,以及提供更完善的孕期健康照護,即日起,全面公費補助孕婦篩檢乙型鏈球菌,只要懷孕婦女在懷孕的第35至37周期間,前往有篩檢服務的醫療院所進行乙型鏈球菌篩檢,都可獲得補助。衛生福利部呼籲懷孕的婦女們,為了寶寶的健康,請與醫師密切配合,並記得在懷孕35週至37週時,務必接受孕婦乙型鏈球菌的篩檢,以維護自己和胎兒的健康。 
 

實施對象:
 (1) 設籍本國之孕婦。
 (2) 尚未設籍之孕婦,若配偶為本國國籍同樣可受理補助。

 實施內容:
每案補助500元,每人限一次。

 

生育事故救濟計畫 

衛生福利部101年10月1日開辦「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使孕產婦得到合理之生育風險保障,給予生產死亡或中、重殘的產婦、新生兒及時損害補償,計畫試辦3年,全國800家婦產專科醫療院所都可納入,生育事故發生2年內皆可申請。
 

實施對象:
  符合實施資格之孕產婦與新生兒,由醫療機構代為申請。 

 實施內容:
  符合生育事故救濟計劃條件,視個案決定金額,且不得超過機構與病方簽署達成事故處理協議之額度:
  (1) 孕產婦死亡:新臺幣200 萬元以內。
  (2) 胎兒、新生兒死亡:新臺幣30 萬元以內。
  (3) 孕產婦或新生兒極重度/重度/中度障礙:每人新臺幣110~150 萬元以內。

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只要是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的醫院,都可以憑醫院、診所的收據證明,列為所得稅中的扣除額。
 

實施對象: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 

 實施內容:
  報稅時列報金額無上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再扣除。

 

兒童牙齒免費塗氟 

國人兒童蛀牙常見且情形嚴重,為改善兒童口腔健康,國民健康署積極推動口腔保健工作,提供牙齒免費塗氟服務,以達預防蛀牙,常保家中兒童口腔健康。
 

實施對象:
 (1)未滿6歲兒童。
 (2)未滿12歲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設籍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

 實施內容:
 未滿6歲兒童,每半年全額補助乙次;未滿12歲弱勢兒童,每三個月補助乙次。家長們可自行帶兒童前往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或是透過幼稚園參加
  「兒童牙齒塗氟保健社區巡迴服務」,接受牙齒免費塗氟服務。

公費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 

減少高危險群幼童遭受肺炎鏈球菌侵襲兒導致嚴重併發症的機率,提升該族群免疫力,以預防感染,提供該族群公費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
 

實施對象:
 (1)1~2歲幼兒 (101 -102年出生且滿 年出生且滿 1歲以上 )
 (2)5歲以下高危險群
 (3)5歲以下肌肉萎縮症
 (4)5歲以下低收入戶
 (5)5歲以下中低收入戶
 (6)99年以後出生且設籍山地離島偏遠地區
 (7)2~5歲幼兒(98-100 年出生且滿 年出生且滿 2歲以上) 

 實施內容:
  攜帶兒童健康手冊、健保 IC 卡,至各地衛生所或衛生單位指定之合約醫院診所接種疫苗。符合
  公費疫苗接種條件者,疫苗由政府提供,衛生所免收其他費用,合約醫院診所可依規定酌收掛
  號費、診察等費用。

 

癌症篩檢補助 

早期篩檢可以發現癌症或其癌前病變,經治療後降低死亡率,阻斷癌前病變進展為癌症,守護國民健康。
 

實施內容:
 
目前政府補助乳癌、子宮頸癌、大腸癌與口腔癌範圍如下
 (1) 乳房攝影檢查:45-69歲婦女、40-44歲二等親曾有乳癌家族史之婦女,每2年1次。 
 (2) 子宮頸抹片檢查:30歲以上婦女,補助每年1次,建議婦女們每3年至少接受1次。
 (3) 糞便潛血檢查:50至未滿75歲民眾,每2年1次。 
 (4) 口腔黏膜檢查:30歲以上有嚼檳榔(含已戒檳榔)或吸菸者、18至未滿30歲有嚼檳榔(含已
  戒檳榔)原住民,每2年1次。

 

學幼童補助常規疫苗接種診察費 

藉由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童接種常規疫苗之診察費,減少該等族群之經濟負擔,提升其健康照護品質,積極保護幼童健康。


實施對象:

全國13 歲以下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學幼童。

實施內容:

(1)實施對象至預防接種合約院所接補種公費常規疫苗,詳細疫苗接種項目請參「低收入戶中 低收入戶學幼童補助常規疫苗接種診察費專區」,每診次補助診察費100 元。其餘 掛號費 、部分負擔等費用,院所得依各縣市衛生局訂定之標準內收取。 
(2)院所除掛號費、部分負擔等費用外,不得再另收取診察費差額。

 

 

罕見疾病補助 

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依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診斷、治療、藥物費用,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33 條規定,由國民健康署編列預算,以落實照護罕見疾病病人。
 

實施對象:

  罕見疾病病患或其家屬 
  (由區域醫院以上之醫療機構提出申請,醫院不得先向病患或其家屬收取費用)

實施內容:
(1)補助國內外確診檢驗、居家醫療器材租賃、營養諮詢、緊急用藥、治療、藥物等醫療費用
(2)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
(3)其他民眾為提供補助80%為限
(4)全額補助罕見疾病維生所需特殊營養食品及緊急醫療之費用

 

優生保健補助辦法 

優生保健是利用醫學技術在婚前、產前、產後等不同生活階段,提供遺傳醫學之資訊,發揮預防醫學之功能,更重要的是避免先天異常兒之發生,孕育健康的下一代。
 

實施對象:
  針對不同項目,有不同補助對象條件,皆需符合各項條件資格,才得以申請補助,請參閱相關網站詳細說明。

實施內容:
  
詳細補助金額請參閱相關網站詳細說明。 
(1)遺傳性疾病檢查: 
1.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 
2.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陽性個案之確認診斷。
3.海洋性貧血檢查。
4.血液細胞遺傳學檢驗。
5.產前遺傳診斷,包括細胞遺傳學檢驗、基因檢驗、生化遺傳學或其他產前遺傳診斷之檢驗。
6.流產組織或死產者之確認診斷。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遺傳性疾病檢查。
(2)精神疾病檢查。
(3)生育調節服務:子宮內避孕器裝置。 
(4)結紮手術。
(5)人工流產。 

 

人工生殖補助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支持和協助有意願生育之不孕夫妻為目的,期望透過政府的支持及醫療體系共同的努力,將人工生殖技術品質做好,減少生產併發症,和新生兒相關的風險,同時降低不孕夫妻的經濟負擔。
 

實施對象:
以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夫妻為補助對象,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實施內容:
(1)進行不孕症之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僅做人工授精(AIH)而非試管嬰兒,則不予補助。
(2)胚胎植入數:35 歲(含)以下最多植入1個胚胎、36歲以上最多植入2個胚胎。
(3)每對不孕夫妻每年補助金額最高核給新臺幣10萬元整,若實支金額未達者,則以實支金額補助之。

 

 

羊膜穿刺補助 

為加強婦幼健康照護,國民健康署於103年11月3日發布補助高齡或高風險懷孕婦女產前遺傳診斷(羊膜穿刺)檢驗費費用。
 

實施對象:
1.凡34歲以上孕婦
2.本人或配偶或家族有罹患遺傳性疾病
3.曾生育過異常兒
4.孕婦血清篩檢疑似染色體異常之危險機率大於1/270
5.超音波篩檢胎兒可能有異常
6.疑似基因疾病等孕婦
7.今年在婦產科醫療院所接受羊膜穿刺採檢,並送至國民健康署審查通過的29家臨床細胞遺傳檢驗機構檢驗者

 

實施內容:
1.高齡或高風險懷孕婦女產前遺傳診斷(羊膜穿刺)檢驗費補助5,000元
2.低收入戶、居住於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等共56個鄉鎮區,與24個鄉鎮區醫療資源不足地區(請參照附件標示地區)均可獲補助3,500元

兒少照顧課後留園服務 

教育部為支持婦女婚育,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擔,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 實施對象: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
   合計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實施內容:
 (1)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收費標準所應繳交之費用,予以補助。
   但參與暑假期間課後留園服務者,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原則。
 (2)參加學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前款規定予以補助。
 (3)本要點之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四歲新生之補助期間,以學年度開始(8/1)至
   結業離園為止。
 (4)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降補助額度。

 

保母托育補助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之托育費用補助自97年4月起開辦,希冀透過計畫推動提供平價、可靠的普及托育服務,以協助家長解決托兒問題,支持父母兼顧就業和育兒,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以增加生育意願。

◆ 實施對象:
 (1) 家中有未滿2歲幼兒之家長。
 (2) 社區保母系統、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含托兒所兼辦)。
 (3) 保母人員:取得保母人員技術證、幼兒保育相關科系畢業、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或受僱於托嬰中心並符合兒童及少年複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


 實施內容:

 (1)一般家庭: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

   稅率未達20%者,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中低收入戶:每月補助4,000元。

 (3)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每月補助5,000元。

 三位子女以上家庭不受雙就業及綜所稅稅率限制。 

 

社區照顧服務 

內政部兒童局為擴大照顧失業家庭,並幫助失業者、負擔家計之婦女、無薪休假影響生計者及弱勢家庭之大專就學子女,提供短期及臨時就業機會,辦理「推動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計畫」,請各地方政府積極結合民間單位共同推動,以加強對弱勢家庭及其子女之照顧與輔導。
 

實施對象:
  隔代家庭、單親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原住民家庭、外籍配偶家庭、受刑人家庭、失業家庭及經濟弱勢
  家庭等,經社工評估家庭支持薄弱、有教養困難或照顧壓力,需提供支持性、補充性及學習性服務措施,
  使兒童少年獲妥善照顧者。

 實施內容:
  由各地方政府評估轄內各區域需求,結合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等單位,針對有教養困難或照顧壓力之弱勢
  家庭,提供社區化及近便性之服務,服務內容:家庭訪視、電話諮詢、社區推廣、心理輔導、團體輔導、
  課後臨托與照顧、認輔志工服務、兒童及少年簡易家務指導、親職教育或親子活動、寒暑期兒童少年生活
  輔導服務、兒童少年休閒服務等項目。

 

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 

高風險家庭,係指家庭因為主要照顧者遭逢變故或家庭功能不全,而有可能影響家庭內兒童及少年受照顧狀況及身心正常發展。內政部兒童局擬定「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盼能透過及早篩選發現遭遇困難或有需求之高風險家庭,轉介社政單位主動提供預防性服務方案,以預防兒童少年虐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發生。
 

實施對象:
 
(1) 經教育、衛生、民政、警政、社政等相關單位依高風險家庭評估表篩選轉介之高風險家庭及兒童少年。
 (2) 經相關團體或民眾通報轉介之高風險家庭及兒童少年。

 實施內容:
 (1) 專業人員關懷訪視,以個案管理員角色模式,為個案家庭做需求評估尋求資源、
   安排轉介、督導服務、追蹤評估等,提供支持性、補充性服務,增權家庭建立完整家庭功能服務。
 (2) 結合保母支持系統幼托園所提供幼兒臨托及喘息服務。
 (3) 運用社區志工,推動認輔制度,協助兒童少年身心成長發展,或轉介參加國中小學學童課後照顧服務。

 

遲緩兒補助計畫 

內政部兒童局為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於發展遲緩兒童應提供早期療育服務及醫療費用補助之規定,訂定本計畫以資落實推動。
 

實施對象:
 
(1)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2)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實施內容:
 (1)補助對象屬低收入戶者,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為原則。
 (2)補助對象屬非低收入戶者,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為原則。
 (3)本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
   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4)地方政府得訂定細項補助標準,以收因地制宜之效。 

 

到宅提供早療服務 

內政部兒童局為掌握發展遲緩兒童最佳療效時期,增進其發展機能,爰依據「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訂定本計畫,針對個案及家庭之需求,推動到宅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實施對象:
 
(1) 經承辦單位、個案管理單位或通報轉介單位針對個案需求評估,並報經地方政府同意到宅提供
   早期療育服務之學齡前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 前項地方政府同意到宅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之個案,應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優先: 
   1.未入幼托園所或未到醫療院所、療育機構接受療育者。
   2.主要照顧者因本身能力限制,致影響兒童的療育者。
   3.因經濟困窘、環境偏遠、交通不便或其他家庭因素,未能接 受療育者。
  (3) 其他經地方政府同意到宅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之個案。

 

 實施內容:
 (1) 以專業整合模式,實際到兒童家中或經地方政府核定之地點提供療育評估及服務。
 (2) 依據專業整合建議,設計居家療育計劃,並有計劃引導主要照顧者配合執行。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行政院為協助養育兒童,強化家庭照顧功能、支持家庭選擇,建構完整0歲至2歲兒童照顧體系、營造有利生養環境,為兒童人口質量的提升奠基,特訂定此計畫。
 

實施對象:
 
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且育有2足歲以 下兒童之家庭,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實施內容:
 (1) 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 中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
 (3) 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之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家裡有3歲以下子女,且參加就業保險年資累計滿1年,可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讓家有新生兒的勞工朋友兼顧家庭與工作,安心陪伴孩子成長。
 

實施對象:
 
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3歲以下。

 

 實施內容:
 以被保險人申請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60%計算,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最長
 發給6個月。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可以分別請領,每一子女之父母合計最長發給1年。

 

特殊境遇家庭補助  

 

內政部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 實施對象:
  申請人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
  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
   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
   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公益彩券經銷權 

 

提升社會福利為公益彩券發行的主要目的之一,除了將公益彩券的盈餘用於社會公益,也為弱勢族群創造就業機會。

◆ 實施對象: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 

◆ 實施內容:
  申請合格後與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契約,發給銷售彩券者經銷證,發行彩券銷管費用不超過售出彩
  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十五。 

 

 

少年自立生活經濟扶助 

 

針對甫離開安置系統且缺乏原生家庭支持之少年,或是因原生家庭失功能而被迫在外自立生活之少年,將需獨自面臨諸多生活議題,如:財務、經濟、住所、人身安全、健康、法律、學業、人際關係,生活穩定性面臨著許多考驗。

◆ 實施對象:
國中畢業或年滿15歲以上未滿20歲,並經社工員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結束安置無法順利返回原生家庭者。
(2)因原生家庭發生嚴重失功能或遭父母遺棄之少年,致使其須 離開原生家庭在外自立生活者。 

◆ 實施內容:
因應各縣市規定或年度預算不同,詳細補助金額須洽詢各縣市政府社會局了解詳情。
生活及教育補助項目如下
(1)生活費用
(2)租屋費用
(3)穩定就業獎勵金
(4)就學進步鼓勵金
(5)才能培養獎勵金
(6)各類技術士證照者
(7)社會參與活動費
(8)自立生活能力培訓獎勵金
(9)其他升學及證照補助

 

 

創業貸款補助 

 

補助特殊境遇家庭從事創業申請貸款所產生之利息,讓弱勢族群也能勇敢從是夢想職業,讓就業環境可以更加多元。

◆ 實施對象:
凡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民眾,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4)配偶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5)家庭暴力受害。 

◆ 實施內容:
(1)貸款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且每一貸款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覆領取。
(2)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一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人前三年不需負擔利息,第四年起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補貼期限最長七年。 

 

 

法律訴訟補助 

 

補助特殊境遇家庭需要法律上的實質幫助,政府提供法律諮詢等服務,避免因為弱勢而影響自身權益。

◆ 實施對象:
特殊境遇家庭者,且符合下述條件 
(1)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者。 
(2)全家人口之土地、房屋價值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者。 

◆ 實施內容:
補助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伍萬元為限。

 

 

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為協助婦女解決生活上、經濟上之困難,度過危機,預防社會問題產生。

◆ 實施對象:
凡未滿二十歲未婚懷孕至分娩二個月者之新生兒。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 實施內容:
按當年度最低生活標準一倍核發,以補助三個月為限。

 

 

職災勞工死亡家屬補助 

 

當勞保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致死時,遺留的家屬可申請勞工職業災害死亡家屬補助,提供家庭支助。

◆ 實施對象:
1、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而致死亡者。 
2、遺有受其扶養之配偶、子女或父母者。 
3、致家庭生活困難者。 
4、受領家屬補助之順位: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 實施內容:
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疾病死亡,其家屬補助係1次發給新台幣10萬元。

 

 

未加入勞保職災勞工之死亡補助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受僱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致死時,遺留的家屬可申請未加入勞保職災勞工之死亡補助,提供家庭支助。

◆ 實施對象:
1、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受僱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 
2、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致死亡,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
3、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予以死亡補償時。 
4、受領死亡補助之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 實施內容:
1、無法定遺屬者:1次發給勞工保險最低月投保薪資5個月喪葬補助。
2、有法定遺屬者: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除上開5個月喪
   葬補助外,另發給勞工保險最低月投保薪資40個月之遺屬補助。
3、應扣除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已支付之死亡補償金額。

 

 

失業者及眷屬健保費補助 

 

失業被保險人,以及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可依法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 實施對象:
1、失業之被保險人。
2、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 

◆ 實施內容:
1、補助標準:符合補助資格者,受補助期間按月全額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率計收之補充保險費,不予補助。
2、補助期限:
  (1)以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末日之當月份,為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月份,最
   長各為6個月。
  (2)當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者,失業給付最長發給9個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亦可
   最長補助9個月。 

 

 

僑胞急難慰問金 

 

政府為示關懷僑胞之德意,慰問其醫療、急難及喪葬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實施對象:
海外僑胞回國定居、觀光或探親時,遇有特殊急難事件者,依申請發給慰問金。

◆ 實施內容:
1、患有傷病而住院醫療,造成經濟之重大負擔:自付醫療費用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以下者,發給1千
元以上5千元以下慰問金,但不逾自付醫療費用之額度;自付醫療費用10萬元以上者,發給5千元以上1
萬元以下慰問金。
2、遭遇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致經濟蒙受重大損失:發給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慰問金。
3、死亡:發給1萬元慰問金。

 

緊急生活扶助 

 

內政部為協助遭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弱勢家庭紓緩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定,提昇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能力,避免兒童及少年受虐情事發生,促進家庭恢復正常運作,特訂定「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

◆ 實施對象: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工員訪視評估,並符合弱
  勢家庭相關規定者: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困境。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 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 實施內容:
  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
  必要,最多補助十二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急難救助

 

為加強照顧社會弱勢,推動「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實施計畫」,透過訪視小組協助個案急難事實及生活境況之認定,符合資格者發給關懷救助金,並鼓勵社區發展協會以社區互助精神,主動發掘個案、協助通報,並擔任訪視小組成員,以提供急難家庭情緒支持。

◆ 實施對象:
  (1)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2) 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 實施內容:
  (1) 依個案需要提供一次性關懷救助金或分月、分次發給關懷救助金。
  (2) 其他福利服務轉介。

單親培力計畫  

內政部鼓勵弱勢單親進修學位,提升專業知能,促進就業能力,增加社會競爭力,進而獨立自主,自立脫貧。補助弱勢單親就讀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18歲身心障礙子女臨時托育費,鼓勵其取得學位。

◆ 實施對象:
  55歲以下單親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配偶分居
     之單親,並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單親提出曾經受暴證明,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2) 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並修習學位中。
  (3)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該縣市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性支出1.5倍。

◆ 實施內容:
  1、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補助:
   (1)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8,000元。 
   (2)大學校院: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 
  2、臨時托育補助費(第二階段補助至12月底止)
   (1)每名子女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15元,每名子女每月最高補助48小時。
   (2)育有18歲以下之身心障礙子女由領有身心障礙者臨時短期照護相關證明之人員托育者,亦得
    檢據申請補助。

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 

國內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針對中低收入戶提供短期生活扶助。

◆ 實施對象: 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之家庭。

◆ 實施內容:
  以現金給付為主,補助期間為三個月到六個月之間為原則;必要時得以延長,以三個月為限。

  (1) 現金給付:每戶每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2) 實物給付:維持家庭基本生活必要者為限。

臨時工作津貼 

依照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就業諮詢及登記求職後,機構須介紹臨時性工作給求職者,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 實施對象: (1)非自願性離職者 (2)負擔家計婦女 (3)中高齡者 (4)生活扶助戶 (5)更生受保護人 

◆ 實施內容:
  每小時新臺幣120元,每月最高發給176小時,最長以6個月為限。 符合下列情形者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1) 於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未能順利就業。
  (2) 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工作。
    (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60%,或工作地點距離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 

求職交通補助金 

依照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登記求職後,給予求職者往返應徵公司之交通費補助。

◆ 實施對象: (1)非自願性離職者 (2)負擔家計婦女 (3)中高齡者 (4)生活扶助戶 (5)更生受保護人 

◆ 實施內容: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經就業諮詢並推介應徵,其應徵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
  以上或經濟能力薄弱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2) 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每人每年度以發給4次為限。 
  (3) 求職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
  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1957諮詢專線 

設置目的在協助生活上遭遇困難之家庭或個人,提供單一窗口之社會福利諮詢與通報轉介服務,只要一通
電話,即可得到完善的服務。

◆ 實施內容:
 提供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8點至晚上10點,提供急難救助、社會救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少福
  利、特殊境遇家庭、國民年金保險等各項社會福利諮詢與通報轉介服務。


1、衛生福利部委外接聽部分:每日上午8點至晚上10點。 
2、地方政府自行接聽部分: 
 (1)新北市:週一至週日上午8點至晚上6點。 
 (2)彰化縣:週一至週五上午8點至晚上6點。 
  (目前僅新北市及彰化縣設有專人於部分時段接聽) 

生活扶助與托育補助 

為確保弱勢家庭的兒童及少年,衛生福利部推出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讓弱勢家庭的孩子可以接受更多的愛與關懷的澆灌,茁壯的成長。

◆ 實施對象:
 1.生活扶助
  (1)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
  (2)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3)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2.托育扶助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
  (4)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 實施內容:
 1.生活扶助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九百元。
 2.托育扶助
  (1)符合上述申請資格,並送托至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至五千元。
  (2)中低收入戶者,送托至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至四千元。
  (3)臨時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如下: 
   a.符合上述申請資格,送托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年最高補
     助二百四十小時。
   b.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托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
     二十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醫療補助 

孩子的健康需要支持,衛生福利部推出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辦法,扶持弱勢家庭的孩子,照顧他們茁壯健康的成長。

◆ 實施對象:
 (1)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3)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4)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5)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6)發展遲緩兒童。
 (7)早產兒。
 (8)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9)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10)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 實施內容:
(1)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3)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4)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滿六歲或已滿六歲,未達到就學年齡,或
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最多八次為限。
(5)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6)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
  為限,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7)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性侵害被害人補助 

為了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各縣市政府所屬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保護及協助被害人在之後的生活,並提供所需要的協助資源等。

◆ 實施對象:
 被害人本人,或是其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理申請。

◆ 實施內容:
 各樣補助費用相關規定,請詳見網站內容說明。 
  (1)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
  (2)心理復健費用。
  (3)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4)緊急生活費用。
  (5)其他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明示列舉。

 

更換燃氣熱水器補助 

降低一氧化碳中毒案件,協助民眾排除居家環境一氧化碳中毒危險因子,保護生命安全。

◆ 實施對象:
為居家燃氣熱水器安裝不當,且經診斷後確有一氧化碳中毒潛勢,需遷移或更換熱水器改善者,更換之熱水器得包括電熱水器或太陽能熱水器。

◆ 實施內容:
經直轄市、縣(市)消防單位複查後,如確有一氧化碳中毒潛勢者,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每戶不得補助超過1次,併應參酌下列情況,提升其補助順序:
(1)受補助者為中低收入戶。
(2)居家曾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者。
(3)受補助者居家內有行動不便人員(如年長、幼兒、孕婦或身心障礙者等)。

 

役男家屬生活扶助 

為擴大照顧弱勢役男家庭,當役男家庭總收入如果每人每月未達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政府會依程度提供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等三節生活扶助金,更周全的照顧不能維持生活的役男家屬。

◆ 實施對象:
與服兵役役男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1.配偶。
2.直系血親。
3.兄弟姊妹。
4.役男服役前一年經戶籍登記持續為同戶生活者。

◆ 實施內容:
1.役男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役男家屬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依其收入百分比區分為下列扶助等級與發給標準:
 (1)甲級:未達百分之十者。
  a.一口:15,400元
  b.二口:30,800元
  c.三口:46,200元
  d.四口:61,600元
 (2)乙級: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
  a.一口:9,300元
  b.二口:18,600元
  c.三口:27,900元
  d.四口:37,200元
 (3)丙級: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a.一口:4,650元
  b.二口:9,300元
  c.三口:13,950元
  d.四口:18,600元

2.不能維持生活役男家屬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得申請下列救濟:
 (1)生育補助金:役男之配偶生育者。
 (2)喪葬補助金:役男之家屬死亡者。
 (3)急難慰助金:役男家屬遭遇天災、人禍,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性別工作訴訟扶助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時,得向勞動部請求法律扶助。

◆ 實施對象:
遭受性別不平等待遇,向法院提出法律訴訟之受僱者。

◆ 實施內容:
1、民事訴訟程序,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
2、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
3、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
4、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

 

住宅補助低收入戶住宅補貼 

為配合社會救助法新制上路,內政部部務會報於100年6月16審查通過「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未來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得衡酌財政狀況,擇定租金補貼、修繕或自購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一項
或多項補貼項目方式,辦理低收入戶住宅補。

◆ 實施內容:
(1) 租金費用補貼每月每戶最高3,600元。
(2) 簡易修繕住宅費用每戶最高不超過新臺幣6萬元整。
(3) 自購或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優惠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
幣220萬元。

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 

為協助無自有住宅家庭購置住宅,財政部推出「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措施,若住宅購置日期符合本項優惠貸款者,可以與內政部「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搭配使用。
 

◆ 實施對象:

可申請借款人為年齡在20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者。 

◆ 實施內容:
(1) 貸款成數:最高8成核貸。
(2) 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500萬元。
(3) 貸款年限及償還方式:貸款年限最長30年,含寬限期3年,本息分期平均攤還。
(4) 貸款利率:混合式固定利率或機動利率計算方式擇一,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免徵房屋稅 

照顧低收入戶族群,財政部比照房屋稅條例,規定符合資格認定者,可免徵房屋稅。 
 

◆ 實施對象:

低收入戶家庭。請參閱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認定介紹。 

◆ 實施內容:
納稅義務人如符合低收入戶資格,可檢附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減免,如
供住家使用、有居住事實,即主動辦理減免房屋稅。 

出租住宅補貼 

內政部表示,為落實住宅租金補貼政策,提高房東出租住宅意願,以協助無力購屋的家庭居住於適居的住宅。

◆ 實施對象: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依住宅法規定接受政府住宅租金補貼者。

◆ 實施內容:
於房屋出租期間所獲得租金中之政府補貼額度部分,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家庭暴力協助

 

內政部期藉由健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法令制度、建構被害人保護扶助網絡、推動防治教育宣導及訓練、落實加害人處遇制度、加強暴力防治,以保障婦幼人身安全,促進家庭和諧,進而消弭犯罪於無形。 


◆ 實施對象:
  (1) 配偶或前配偶。
  (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 實施內容:
  (1) 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113 保護專線。
  (2) 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3) 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輔導、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
   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4) 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5) 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庇護服務 

庇護服務在協助受虐婦女離開暴力關係時,提供受虐婦女短期住所、個人支持和其他社會福利服務資源的聯繫與協助,以避免受虐婦女再次陷入危險的情境中,因此當受虐婦女企圖脫離受暴環境尋求協助時,庇護所即為最實際的安全住所。

◆ 實施對象:
(1)被毆打、虐待婦女 
(2)被遺棄婦女 
(3)其他經社會工作員評估需緊急庇護者。
◆ 實施內容:
(1)住宿服務 
(2)生活照顧 
(3)危機調適 
(4)轉介服務 
(5)居住期限 
緊急庇護以一個月為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情況特殊得繼續留住,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

 

被害人就業補助 

勞動部為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協助具有就業意願與需求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得發給臨時工作津貼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實施對象: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 實施內容:
一、臨時工作津貼
每小時新臺幣115元,每月最高發給176小時,最長以6個月為限。符合下列情形者給發:
  1. 於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未能順利就業。
  2. 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工作。
   (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60%,或工作地點距離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 

二、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 失業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全
   額補助其訓練費用。
  2.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
   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
   下列條件:
   (1)訓練期間1個月(含)以上。
   (2)每星期訓練4天(含)以上。
   (3)每天日間訓練4小時(含)以上。
   (4)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含)以上。

 

創業貸款 

勞動部特別訂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協助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提昇我國婦女勞動參與率,建構創業友善環境。

◆ 實施對象:
20歲以上,65歲以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

◆ 實施內容:
1、申請政府辦理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貸款」,可直接由承貸銀行向本部申請利息補貼,申
  貸者無須另辦申請手續。
2、利息補貼以新臺幣100萬元貸款額度為限,申貸者前3年不需負擔利息,第4年起負擔年息1.5%,補貼期間
  最長7年。

 

  1.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認定 

社會救助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而中低收入戶,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前述兩者家庭財產必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104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公告金額定為新台幣10,869元;低收入戶動產限額每人以7萬50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320萬元。中低收入戶審查標準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16,304元,動產限額每人以11萬25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480萬元。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相關家庭類福利補助

兒少醫療補助

課後留園服務

保母托育補助

遲緩兒補助計畫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公益彩券經銷權

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

低收入戶健保補助

低收入戶住宅補貼

中低收入戶健保補助

役男家屬生活扶助

更換燃氣熱水器補助

 

  疫情導致收入減少,手機創業才是王道,
我們教你宅在家用手機全網開發,宅在家跨國賺錢。
你今天用手機賺錢了嗎?
-->http://www.a103s.com/newsugar77/v2.html

arrow
arrow

    恬心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